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报销行为,本着勤俭节约、强化管理的原则,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出差借款及审批手续:填写《出差审批单》,审批单上写明出差地点、天数、任务及乘坐何种交通工具,行政部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院长审批,学科部由主任审批,经人事处备案后,方可借款及出差。
二、 为加强借款管理,及时清理费用,若无特殊情况,
出差人应于出差返回后一周内,到财务处报销,交回多余借款,否则财务处有权从其工资内扣还。
三、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
(一)出差人员乘坐飞机须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乘
坐,凭据报销。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二)乘坐火车,从当日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四、 教职工到深圳市以外的地区出差,实行住宿费、伙
食补助费、交通费限额控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住宿费标准:
级别 |
标准 |
正、副院长、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 |
600元/人/天 |
教授、正处长、副教授、副处长 |
400元/人/天 |
其他人员 |
200元/人/天 |
(二)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定额包干办法,每人每天在规定包干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出差在途期间除外)。
(三)公杂费:出差人员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内交通、文印传真、通讯等支出,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50元。所有市内交通费单据不再报销。
(四)“五一”、“十一”及“春节”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
(五)出差时间超过30天不足60天的,第31天至60天减半发给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超过60天的,第61天以后按四分之一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
五、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
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以及与会期间的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通知没明确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统一安排食宿的规定报销差旅费。
六、 教职工借出差之便顺路探亲的,其相关费用均由个
人自理。
七、 对确因工作需要,无法控制而发生超出标准的支出
应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予以报销。
八、 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参照财行(2001)73号文
件执行。
九、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办学经费,科研经费参照执行。
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差旅费报销办法》
同时废止。
十一、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