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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章

关于暂付款管理的规定
Date: 2019-01-07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关于暂付款管理的规定


为使我院资金周转良性循环,减少资金损失,特对暂付款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 借款的办理:

(一)借款金额起点:人民币1000元以上。除差旅费借款可支付现金外,其他一律以支票、电汇方式付出。

(二)借款审批人:行政部门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审批;学科部由主任审批。

(三)借款人需填写一式三联的预支款单,注明借款日期、借款用途、借款人单位、姓名、预支款金额,由审批人签字,交由财务人员办理借款手续。预支款单第一联附记账凭证后作为记账凭证附件,第二联借款人留存作为报账依据,第三联财务处留存作为催款凭证。

(四)出差借款,需填写出差申请单和预支款单,按出差天数及到达地点,核定借款金额。

(五)购买专用材料、设备、支付加工费等借款,需附合同,以转账支票或银行电汇付出,不予支付现金。符合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参加政府集中采购。

(六)财务人员录入记账凭证时,应检查项目余额是否超支,检查该项目借款未报账情况,对借款人原有借款未报账的,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不予借款(对于按合同分期付款的除外)。

二、 借款报账:

(一) 出差借款应于返校后一周内报账,超过一个月不报账,财务人员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借款,直至报账时退还。

(二) 本市购买材料、零星设备、支付加工费应将支票送达对方单位,同时将购物发票开回并报账,借款后十天未报账,财务人员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借款,直至报账时退还。

(三) 外埠购货借款应及时向对方索要发票报账,借款一个月以上未报账,需提供延期报账情况说明,确定报账时间,经项目负责人审批,交财务处备案,到期未报账,财务人员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扣款,直至报账时退还。

(四) 各项目单位累计借款超过50万元(特殊专项100万元)以上,且未按规定期限报账,无延期报账说明,财务处有权停止该项目经费使用,直至借款低于限额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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