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部经费使用范围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科部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科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学科部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按规定支付的学科部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二、招待费用。(不得超过学科部经费的5%。)
三、学科部所属学生的论文评阅费、论文指导费。
四、为培养学生所发生的各种讲座费用。
五、各种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费用(需附明细清单)。
六、邮寄费。
七、电话通讯费。只允许支付学科部公用固定电话费用,不允许支付其他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费用。
八、交通费。包括使用学院车辆应支付的费用及市内交通费、过路桥费、停车费。
九、应由学科部承担的教师出差费用及学科部外聘教师来深讲课发生的差旅费用。
十、各种固定资产购置费用,应经过相关审批手续,符合深圳市政府采购计划名录规定的应遵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十一、教师及学生用书籍资料购买印刷费用。
十二、其他应由学科部支付的费用。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二○○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