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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规制度

973《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Date: 2019-01-07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基础 研究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基础研究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

第三条    专项经费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归口管理,并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专家委员会、中介机构在决策管理过程中的指导、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预算安排要有利于出一流成果、出一流人才、建立开放式科研基地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人才流动机制的建立。

第五条    专项经费实行课题制管理。实行分项目的全额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并将预算管理、、过程控制、成本核算与决算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科学的专项经费管理模式。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管理与预算

第七条    专项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有能力、有条件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学家按照项目申报书的统一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与申报书一起向科技部申报;

 (二)科技部组织专家对评审入选项目的经费预算提出初步意见;

 (三)科技部对评审入选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审议,并将结果公开征求意见;

 (四)科技部在公开征求意见后,根据反馈的意见,对项目预算进行复议,并将入选项目的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的年度总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八条 专项经费管理的各方职责与权限:

 (一)财政部

  1、负责审批年度经费总预算;

 2、负责审批年度汇总决算;

 3、确定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4、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科技部

 1、负责编制年度经费总预算;

 2、审批入选项目经费预算;

 3、负责管理预备费和不可预见费;

  4、负责管理预备费和不可预见费;

 5、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

 1、审核汇总本部门申报项目的经费预算;

  2、审核汇总本部门承担项目的年度经费决算;

 3、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项目依托单位

 1、会同项目申请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2、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审批大型仪器设备(单件金额或一次支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支出;

 4、审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支出;

 5、负责管理费用的支出;

 6、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7、监督项目执行人在其审批权限内的各项支出;

 8、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执行人

 1、会同项目依托单位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2、负责人员费用的支出;

 3、负责小型仪器设备费用(单件金额或一将支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支出;

 4、负责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其他费用的支出;

 5、协助依托单位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6、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依托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是实行课题制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其支出预算包括预备费、项目费和不可预见费。

 (一)预备费,指出科技部管理的为项目遴选、标书发布、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等活动支出的费用。

 (二)项目费,指项目确立后,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管理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他相关费。

    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其中项目执行人本人的劳务费支付标准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经核准后执行。其他研究人员的选用由项目执行人公开招聘。聘用人员劳务费用的支付标准也必须在招聘启事中公开,并不得突破人员费用预算总额。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需将研究人员的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预算表》经费来源中注明,由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提供,在项目经费中不得重复开支相关人员费用。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与试制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项目执行过程中使用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的占用费、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申请项目的科学家在申报书中应详细说明依托单位为项目提供的各类支撑条件。管理费预算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一般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5%30%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人员的出国费用及外国专家来华的工作费用。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四项费用外,为项目支付的原材料费用、燃料动力费用及其他直接业务活动费用等。

 (三)不可预见费,指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难以预料,而在研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以及由于设备、材料价格上涨、工资上升等原因发生价差所形成的费用。不可预见费由科技部统一管理、调剂使用。

第十条    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   科技部根据确定的项目经费预算、用款计划、本年度工作进度及以前年度专项经费余额情况核定本年度专项经费拨款额,及时拨给依托单位。

第十二条   对于某些预期可为依托单位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项目或项目完成后给依托单位留下较多中小型仪器设备的项目,依托单位应提供项目配套资金,具体比例由科技部在审定项目预算时核定。依托单位提供的配套资金纳入项目经费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对未按合同计划执行的项目将终止拨款并收回已拨款项。对确需调整合同计划的项目,应在调整计划得到正式批准后,才能恢复拨款。

第十四条   未完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项目的结余经费,经科技部核定,属客观原因形成的,收归科技部,继续作为专项经费统筹安排;属主观原因形成的,留给依托单位,作为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维护运转经费、人才培养经费及其它基础研究项目的预研费。

第十五条   由科技部管理的预备费和不可预见费如发生年度结余,应结转下年,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三章 经费开支与成本核算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必须与其预算口径相一致。项目执行人和依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项目预算书,不得超出项目预算书范围开支费用。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列入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人和依托单位应按规定的专项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对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以项目为全成本核算对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分立或变更核算对象。跨年度的项目,应保持其核算对象、核算口径连续一致,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在提交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加以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项目成本以会计年度为计算期,核算当年的实际成本,据此编制项目年度决算报表,并在年度终了一个月内上报科技部,由科技部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的技术成果验收应与其财务决算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项目验收时除提供技术成果报告外,应同时提交其财务决算报告草案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并对收尾经费加以说明。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23名财务专家。
项目决算报告草案由项目执行人会同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应及时清理账目,核实实际拨款与支出数,正确计算项目的实际成本。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执行人及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将最终的项目财务决算报告以项目为单位上报科技部。

 

第四章 资产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纳入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还应挂上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专项经费购置的标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代表国家行使使用权和经营权,其维护运转费用由依托单位承担。依托单位或相关单位承担其它基础研究项目需使用这些固定资产时,只能收取维护运转费用,不得收取折旧费或占用费。特殊情况下国家有权调配这些固定资产用于其它重点基础研究项目。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由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资助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形成的具有实用性的技术及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依托单位代表国家行使使用权和经营权。成果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障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或委托其它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跟踪了解。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以保证专项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所依托的项目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人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自觉控制经费支出。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执行人和项目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因故终止,由科技部负责主持或组织进行清查处理。项目执行人应配合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科技部。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科技部,仍用于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

第二十九条  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项目研究过程中因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等客观原因发生损失时,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执行人提出,依托单位审批核销,报主管部门备案,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核销,2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报科技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核销。对于因主观原因造成损失时,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预算表

项目执行人姓名及个人身份证号码

仅供科学技术部填写

申报编号

期限(月)

项目依托单位名称及其通讯地址

授予编号

建议数

批准数




在填写本预算表之前,项目执行人及项目依托单位需完成以下两项工作:1、在项目申报书中已经确定本项目研究内容、试验规模、试验方法、试验场地、试验装置与设备、试制仪器与样机加工、技术路线、攻关目标、研究周期、参加人员等内容并对项目难易程度等问题有了明确的认识;2、已经认真阅读过《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预算表填制说明》,并了解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与规定。

项目预算

申请金额(元)

批准金额(元)

资助标准(元/人月)

全时工作时间(人月)

一、人员费





1、项目执行人





2、高级人员





3、其他人员





1)博士后





2)研究生





3)其他技术人员





二、设备费(注1



台件总数

平均单价(元/台件)

l、购置





1)国内





2)国外





2、试制





三、管理费





l、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注2



使用台件

 使用时间



2.房屋占用费



占用面积

   占用时间



3.直接管理人员费用



资助标准

   全时时间



4.其他相关费用



需列示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资助标准

总人次数


1、项目组成员出国考查费用





2、外国专家费用





1)工资





2)差旅费用





3))公杂费用






4)其他费用





五、其他相关费



备注

1、材料费



大宗和贵重材料需列示

2、燃料及动力费




3、国内差旅费




4.测试及化验费




5、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




6、会议费




7、专家咨询费




8、其他费用



需列示

六、子项目(于合同)(注3




七、经费来源




l、从企业获得的捐助(如果可能)




2、从依托单位获得的捐助(如果可能)




3、从其它渠道获得的捐助




4、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获得的工资和补助




5、申请从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




预算编制人(打印、签名)

预算编制价目表日期


项目执行人(打印、签名)

预算核定日期


项目依托单位负责人(打印、签名)

预算核定依据价目表日期













  注1:列示需购置、试制的单台价值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单价、生产厂家及主要性能指标等);

  注2:列示需使用的单台价值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出厂单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与编号、隶属单位、设备状况及主要性能指标等);

  注3:当项目存在子项目(子合同)时,每个子项目(子合同)均需单独填报各自的项目预算表及其预算说明书,并汇总后填入本栏内;

  注4:与本项目有关的前期研究(包括阶段性成果)支出的各项经费不列入本预算。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预算表》填制说明

一、在填写《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预算表》之前,项目执行人及项目依托单位应完成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项目申报书中确定了所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试验规模、试验方法、试验场地、试验装置与设备、试制仪器与样机加工、技术路线、目标、研究周期、参加人员等内容并对申报项目的难易程度等问题有了明确的认识;

  2.认真阅读过《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及本说明,并了解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与规定;

  3.与项目依托单位(或其它单位)熟悉科学事业单位财会业务的财务专家合作,共同编制本预算表。

二、除填写本预算表外,应单独提交详细的预算编制说明书。

三、本预算表中所有粗实线框内部分仅供科学技术部填写,其余部分项目执行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列,不得漏项。

四、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劳务费用按现行科学事业单位财会制度和高等学校财会制度规定的口径执行;项目执行人指该项目的第一负责人;高级人员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人员中的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不包括带全薪的在职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其他人员中的其他技术人员指除项目执行人、高级人员、博士后、研究生以外的大学生、技术工人等各类人员;高级人员、博士后、研究生等均需在预算说明书中列出名单;全时工作时间计算到人月;资助标准(元/人月)参照现行财会制度的规定由项目执行人拟定,并存在如下平衡关系式:

   申请金额=全时工作时间×资助标准

五、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试制费用。需购置的单台价值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设备应列示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单价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等;需试制的单台价值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设备应列示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单台价值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等;在预算说明中应提供需购置和试制的设备台件总数,设备费用总数,应计算出设备平均单价。平衡关系式为:

    设备费总额=∑(单价×设备台件数)

六、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项目执行过程中使用现有仪器设备(含计算机及医疗设备)的使用费、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及实验室)占用费、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需使用的单台价值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设备应列示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出厂单价、生产厂家(国别)、生产日期与编号、隶属单位、设备状况及主要性能指标等,并同时说明使用费计取比例;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及实验室用房,应说明占用总面积、占用时间及占用费计取比例;直接管理人员指项目依托单位直接承担本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发生的费用,应列示直接管理人员数量并说明资助标准及其从事本项目管理工作的全时时间;其他相关管理费用需逐项列示。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的工作费用。项目组成员出国考察的开支标准按现行外事经费管理制度执行,并说明出国考查的国别及出国考查的总人次。平衡公式为:

    申请金额=∑(资助标准×人次数)

  外国专家费用的资助标准按现行外事经费管理制度执行,分工资、差旅费用、公杂费用及其他费用四项分别填列,并列示聘请外国专家的姓名、国籍及总人次数。

八、其他相关费指为项目支付的原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及其他直接业务活动费等。
  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价、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大宗材料和贵重材料应单独列示。

  燃料及动力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水、电、燃料费及排污费用。

  国内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

  测试及化验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测试与化验费用。

  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描晒图、制版及购买书籍、资料、文献检索、入网等各项费用,应列示。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的审查会、咨询会、论证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应列示。

  专家咨询费,指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有关专家的咨询费用。

  其他费用,指除上述七项费用外的其它各种相关费用,应列示。

九、当项目存在子项目(子合同)时,每个子项目(子合同)均需按要求单独填报各自的项目预算表及其预算说明书,并将子项目(子合同)预算逐级汇总后填入上一级的子项目(子合同)”经费预算栏内。

十、经费来源的平衡公式为:

  申请从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经费来源总数-从企业获得的捐助-从依托单位获得的捐助-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获得的工资和补助-从其它渠道获得的捐助

十一、预算编制价目表日期指项目执行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所依据的基础价目表的日期。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加强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规划项目(以下简称重点规划项目)的预算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重点规划项目依托单位必须按课题制管理的要求,采用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同时编制的方法编制所申报项目的全额预算。 重点规划项目的支出预算包括人员费、设备费、管理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他相关费,来源预算包括从企业获得的捐助(如果可能)、从依托单位获得的捐助(如果可能)、从其它渠道获得的捐助、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获得的人员费、申请从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 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需将研究人员的人员费按照国家规定在预算中列示,并从原渠道列支,在专项经费资助额中不得重复列入。

二、由事业费拨款支付并列为项目经费来源之一的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获得的人员费,各单位必须按原渠道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研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截留、拒付,并保证项目研究人员其它各种福利待遇不变。

三、人员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15%以内,由科技部与财政部联合成立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核定。 依托单位为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费的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的,原则上只允许列入聘用人员费用预算,人员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5%以内;依托单位为转制科研机构、国内企业、国外机构或组织的,人员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15%以内。

四、依托单位必须提供申报重点规划项目时承诺的使用现有仪器设备、占用现有房屋、参与项目管理等各项支撑条件。 管理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为5%。依托单位为转制科研机构的,管理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15%以内;依托单位为国内企业、国外机构或组织的,管理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30%以内。 当管理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超过5%时,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应按项目预算表的编制要求,详细说明依托单位为项目提供的各类支撑条件。由国家财政资金购置或支付运行费的,不得重复列入管理费预算。

五、重点规划项目人员分为项目执行人(指首席科学家,下同)、高级人员及其他人员三个层次。 每个项目一般设一名项目执行人,必要时可配备一名执行人助理(即首席助理)。高级人员一般包括首席助理、项目学术顾问、项目专家组成员、子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项目执行人有权根据项目研究人员所承担的研究任务,突破专业技术职务的限制,跨层次聘用相关人员,但需在预算说明书中阐明理由。

六、重点规划项目人员的全时工作时间计算到人月。 项目执行人在填写《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预算表》时需列示项目全体研究人员名单(包括姓名、现工作单位、现专业技术职务及年龄),并说明每一位研究人员投入项目研究的计划全时工作时间及所承担的主要研究内容。 对于同时参加几个研究项目(包括其他经费渠道支持的研究项目)的研究人员需说明其在其他研究项目中的计划全时工作时间。一个研究人员一年内参加所有研究项目的累计全时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个人月。 重点规划项目人员从事项目研究期间应保证必要的时间投入,其工作岗位及工作性质应基本稳定。对于全年计划全时工作时间不足四个人月的重点规划项目人员,项目执行人在填写《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预算表》时应说明选聘的理由。

七、人员费预算标准应按国家现行政策,根据研究人员在项目研究中的作用、责任以及所承担研究内容的难易程度具体确定。

八、由于工资上升、各种社会保障费用调增等因素引起的不可预见费由科技部统一管理、调剂使用,项目执行人编制人员费预算时不考虑这一因素。

九、当项目存在子项目(子合同)时,每个子项目(子合同)的人员费预算均需按照上述要求单独列示;并且只有子项目(子合同)的依托单位才能填列该子项目(子合同)的管理费预算,上一级项目(合同)的依托单位不得重复填列。

十、科技部根据确定的项目经费预算、用款计划、本年度工作进度及以前年度专项经费余额情况核定本年度专项经费拨款额,及时拨给依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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