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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Date: 2019-01-07


广东省自然科学 基金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有效和合理地使用资助经费,进一步稳定我省研究队伍,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科学基金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申报、使用,应本着勤俭办事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   

第三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管理采取以下办法:   

1. 按项目一次核定经费,并一次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2. 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年度研究计划的完成情况分期拨至各项目负责人,年终结转。

3. 项目结束后按批复后的决算核销经费。   

4. 资助经费拨至项目承担单位,在本单位领导和财务、审计、科研管理业务部门的管理监督下,由项目组按计划支配使用。财务部门应设置独立账户进行核算,年终按规定报送决算。   

第四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五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开支范围,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1. 科研业务费:实验用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和养殖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本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经单位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工劳务费。   

2.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运杂包装费。   

3.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杂包装费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如特殊需要,应说明情况,报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学基金委)审批。   

4. 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简单装修费用。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费用不得列入。  

 5. 协作费:指外单位的协作者承担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所需的经费。

  6. 管理费: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应为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提供良好服务。项目承担单位对每个项目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资助金额(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的5%,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一万元,用于充抵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分摊的水、电、暖、气等费用和其它费用,不得层层重复提取或提高限额。有合作单位的项目按各自的研究经费提取管理费。

  7. 项目承担者生活补贴费:项目承担者可根据实际参与工作天数和工作量提取生活补贴,不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人员不得提取补贴,生活补贴总额最多只能占项目总经费的20%。   

第六条 购买大型仪器设备,须详细说明理由,报省科学基金委审批,仪器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3。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包括国际合作交流经费。   

第八条 资助项目的拨款,省基金委以《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同书》为凭一次拨给承担单位;年度拨款由项目承担单位待收到资助项目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报告,经审查后,工作进展正常的,按《经费开支计划》中相应年度的用款额拨款;工作进展不正常或经费使用不当的,将减少或暂停拨款,以至撤消资助。不按时提交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的,暂不拨款。

  第九条 资助项目协作者所需经费,由受资助项目负责人提出意见,由其所在单位将协作者所需经费划拨至协作者所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由协作者支配使用。

  第十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方便科研,有利于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计划内的支出,均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并可根据研究工作进展和器材供应情况调整用款计划。调整用款计划,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如改变用途,须报请省科学基金委审批。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科学基金财务工作。对财务管理混乱的单位,省科学基金委将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协作者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向资助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供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资助项目负责人如调动工作,需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开展研究的,应写出书面报告,商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省科学基金委同意后,可将结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申请者所在单位必须向省科学基金委提出《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止报告》,并及时清理帐目,将余款和已购器材处理收入,悉数交回省科学基金委。经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审查后核销。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计划实施结束后,应抓紧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在两个月内编制《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连同其它总结材料,一式两份报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经审查签署意见后,批复所在单位核销。已拨经费结余,仍用于受资助者的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应接受省科学基金委和所在单位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编报的《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应经审计部门签署审计意见。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协作者及所在单位,均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抵制和越级反映。科学基金委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资助、不受理当事人或所在单位再次申报科学基金项目等措施,以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应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将进行抽查,受资助者和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解释权属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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