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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Date: 2019-01-07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发展的新形势,为了加速我院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建设和更好地适应与配合学院制定的一系列改革措施,进一步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增强我院承接科研项目的竞争力,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经费到达学院帐户后,由院财务室通知相关教师到科技发展处办理经费到帐手续,相关教师将填写后的经费到帐通知单返回院财务室后,科研经费方可使用,项目组应按学院规定缴纳科研管理费。

第二条科研用房费用应计入科研成本,按《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公用房管理条例》由项目组自行交纳,水电费用收取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计划项目(包括863计划、国家攻关、国防预先研究、国防基础科研、民用航天预研、军工技术基础、省市科委攻关及其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如下:

项目到款,管理费收取按相关计划项目中的费用收取规定执行,如没有明确规定则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院按6%提取科研管理费,科研管理费作为学院科研管理专用。(包括科技发展处办公经费、科研运作基金、各类院基金及各种奖励基金等)。

(二)允许学科部按项目总经费提取2%,作为学科部管理经费。

(三)项目完成后结算时,总经费中扣除(一)、(二)项目费用及项目直接支出后,剩余金额作为教师的科研基金。

第四条横向协作项目(民品)经费管理方法:

(一)学院管理费具体分配参照第三条中第(一)、(二)款。

(二)须开增值税发票的横向项目的税金部分,由课题费交纳。

第五条国防预研基金、国防重点实验室基金、航天基金等,学院按项目总经费6%提取科研管理费,不允许学科部提取科研管理费。

第六条国家重大基础研究(97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学院按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提取科研管理费,无具体经费管理办法的按总经费6%提取科研管理费,不允许学科部提取科研管理费。

第七条国家及省市社科基金、国家教育部资助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经费管理办法:学校不提取管理费,允许项目组按项目总经费提取10%,作为计划成本列入劳务成本。

第八条院内设置的基金项目,学院一律不提取科研管理费,只作为科研经费。

第九条国际合作项目,学院按总经费的3%提取科研管理费,学科部按总经费的1%提取科研管理费。

第十条项目组以任何形式提取任何费用,只作为科研经费。

第十一条实验室建设经费不允许项目组以任何形式提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涉外科研合作项目经费(非人民币方式支付的),学校按项目总经费6%提取科研管理费(合同或计划条款中如有人工费规定,以合同或计划条款为准),完成任务后的涉外科研合作项目经费全部由承担单位安排使用(其中事业发展基金不低于40%,奖励福利基金不高于60%)。

第十三条对于综合性计划项目,科技开发项目或工程项目,合同或计划条款中明文规定的转至其他方的研究经费部分,学院不提取科研管理费,同时不允许项目组对这部分经费提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对于科技咨询服务收入,学院按项目总经费6%提取科研管理费。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转让收入:向校外单位转让科技成果收入,学院按项目总经费20%提取科研管理费,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用不高于30%,转化过程完成后项目组可按成果转化所得净收入得50%计提奖励基金。其中,对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其余为项目组所在学科的发展基金。

第十六条职务专利使用费学院按项目总经费15%提取科研管理费,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提取20%的劳务酬金,专利单位提取30%的劳务酬金(含发明人及协作者),专利单位事业发展基金为35%。

第十七条顾问费学院按20%提取科研管理费。顾问费超过一万元的,全部按科技咨询服务收入办理。

第十八条学院不接受要求减免管理费的申请。

第十九条上述各条款涉及到交纳税金的问题,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调离学院,不准将剩余项目经费带出。

第二十一条对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协作项目的项目组,严格禁止将以学院名义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范围的经费未经学院帐户,全部或部分落入院外的帐户内,一经发现,项目组除如数缴纳应交的管理费外,还要在全院范围内通报,并按《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科研工作奖惩条例》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理。科技处有权按合同追究项目委托方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上述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如与国家各部委,省市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冲突,以国家各部委,省市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9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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