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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Date: 2019-01-07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通知精神本年度对我院的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切块管理。

第二条根据《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我院将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资助项目的申请,组织对资助项目的考察、评审和公示。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资助项目档案,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项目立项包括申请、评审、审批、签约4个基本程序。

第五条我院科研主管部门会密切关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发布的项目申请指南及具体申报要求,并且根据上述内容制定我院的申请程序、截止时间。

第六条申请资格:在我院工作的全职教师;我院的双基地教师;在我院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博士后。

第七条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2项目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3项目负责人


享有良好信誉度。

第八条项目申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纸制版五份及其电子版软盘一份;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证明项目技术情况的材料;

第九条项目的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我院科研主管部门组织由市科技咨询专家库及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库中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效益、市场前景等进行评审,并按要求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为保证整个评审过程的公正性,采取如下评审方法:

每个研究领域(1、计算机与信息领域;2、机械工程与自动化领域;3、土木工程与环境领域;4、材料科学与技术领域)的项目各有5位以上院外专家进行盲审,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

行评价并打分:

(一)立项的必要性;
(二)项目的创新性与科学意义;

(三)研究方法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
(四)目标与任务的可实现性;
(五)管理与机制的保障性;
(六)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项目规模化生产的经济效益预

测;

(七)研究基础如何实验设备、项目组成员;

(八)项目综合评价。

每一个评审项的总分均为10分,每位专家对每一项分别打分后求和,然后对参与该项目评分的所有专家打分结果求平均,根据专


家打分的平均分来对同一研究领域参与评审的项目进行排名。

第十二条由我院科研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每个领域预备立项的项目进行实验室现场考察,以确定各项目的实际实施能力。考察内容:

(一)人员构成是否合理充足(数量、人员知识构成、学术水平)

(二)实验设备情况及是否符合项目要求;

(三)前期科研基础及前期投入情况;

(四)项目完成保障情况。

第十三条我院科研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现场考察结果及院学术委员会意见负责审定项目并编制经费安排计划。并将此计划报送我院学术委员会做最终确定。

第十四条经我院立项的项目在我院网站上公示十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我院科研主管部门提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我院科研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和信息局分管处室报送立项材料。

第十五条经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审批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一星期内与我院科研主管部门鉴定项目合同书,由我院科研主管部门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切块管理合同书。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重大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我院科研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二)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

(四)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以及项目的验收;

(五)组织项目的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中的基本责任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三)按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项目年度完成情况、经费年度决算、以及相关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并配合我院科研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的中期评估、验收以及绩效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十九条项目执行期内,项目合同书的内容一般不作调整。若确需变更合同书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我院科研主管部门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方可变更。否则,应当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在项目跟踪管理中有如下情况者,由我院科研主管部门对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的科技研发资金。情节严重者,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责任人新的项目申请。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执


行情况表》等科技统计报表;

(二)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使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

(三)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

(四)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或鉴定;

(五)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六)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一般包括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

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

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

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我院科研主管部门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落实项目约定的匹配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

(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一)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按要求提供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我院将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采取专用帐户、封闭管理。

第二十五条我院收到无偿资助,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验收后进行核销。

第二十六条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无偿资助,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无偿资助,用于补助单位研究与开发支出。

第二十七条项目因故终止,我院会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

报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剩余市科技研发资金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项目按合同到期完成后必须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文本约定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果等,做出客观、实事

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到期半年内完成,半年内如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向我院科研主管部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我院科研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的验收,由市科

技和信息局项目分管处室初审后将验收材料移交项目监督管理处,由项目监督管理处负责组织(委托)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对拨款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我院自行组织验收评审会,由项目负责人对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完成情况汇报,并提供必要验收文件。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一)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项目验收申请表(网上下载);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自评报告,具体包括:

1、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2、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3、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4、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以及用户使用报告;

5、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6、涉及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7、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8、其他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 “需要复议”或 “不通过验收”的结论,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

第三十三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书任务不到8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1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

第三十四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1年之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合同目标后,可第二次提出验收申请,如第二次未通过验收将严重影响我院继续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及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五条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按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项目的科技成果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参加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的咨询专家在项目的具体评审、评估过程中,对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若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


并在媒体上公布; 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使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

收受他人财物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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