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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规制度

南山区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Date: 2019-01-07


南山区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山区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区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科技研究开发与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用于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的资金,即为原“科技三项费用”。

第三条 区科技研发资金主要用于:

(一) 科技创新环境建设方面的项目;

(二) 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关键性、公益性科研项目;

(三) 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中间试验与产业化项目;

(四) 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五) 回国留学生研究开发项目;

(六) 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科技项目;

(七) 与科技发展相关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四条 区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是注册地址在南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技研发资金不予扶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项目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

(三)项目申请单位近三年内在市、区两级科技系统有违规记录;

(四)项目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的调查。

第六条 区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遵循绩效原则、集中原则、放大原则、后评估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 区科技局是区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部门,区财政局是区科技研发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八条 区科技局的职责是:

(一)根据南山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规划向区财政局提出年度科技研发资金总预算;

(二)编制资金年度决算;

(三)编制项目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该费用;

(四)组织区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的申报;

(五)受理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招标;

(六)编制区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区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

(七)负责对科技计划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年度科技计划进行总结报告;

(八)负责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估;

(九)组织回收无息借款。

第九条 区财政局的职责是:

(一)审核区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预算及年度决算;

(二)审定项目管理费预算;

(三)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工作;

(四)会同区科技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五)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绩效评估结果。

第十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落实项目约定的匹配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

(三)对整个项目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及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区科技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科技计划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区科技局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项目受理、考察、评审、招标、监理、验收、绩效评估、在媒体上发布信息、建设资金管理网络系统、项目审计、资金回收相关法律事务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费用,其总额不高于年度区科技研发资金总额的3%,年度预算由区财政局具体审定。


第四章 使用方式

第十四条 区科技研发资金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具体项目类型、规模,采取有偿和无偿两种使用方式。除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外,具体使用方式包括无息借款、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技术创新实验室资助和留学生创业资助等。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区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年度资金预算中,给予企业的无息借款总额与无偿资助总额按64的比例执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不计算在内),每年可根据区科技研发资金的投向做相应调整,无息借款的回收经费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累积循环使用。

第十六条 无息借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成果产业化。每个科技计划项目的无息借款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对于重点项目,可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无息借款,借款年限不超过两年,而且必须得到国有控股担保机构的担保。

第十七条 无偿资助的范围包括:应用基础研究;科技创新活动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专有技术的研究开发;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企业孵化器建设等方面的项目。每个科技计划项目的无偿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科技型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的项目。每个科技计划项目的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区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安排一般不低于资金总量20%的资金用于贷款贴息。

第十九条 对获得国家、省级支持建立的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国家或省级资助额30%的配套资助。

第二十条 对于建立在区内的行业优势企业或科研院所的区级技术创新实验室,区科技研发资金可给予最长连续五年的资助,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安排不高于5%的资金用于资助留学生创办的科技企业。要求申请资助的留学生必须有市人事局出具的“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且在申报项目的企业中占有不少于15%股份。每个企业最多只能获得一次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使用要求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取得的无偿资助采取专用账户、封闭管理,区财政局按项目合同规定分期拨款,分批拨入项目承担单位的专用账户。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区科技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使用资金,并按合同的要求报送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超出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区财政局可授权开户银行拒付。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无偿资助,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验收后进行核销。

第二十五条 区科技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无偿资助,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无偿资助,用于补助单位研究与开发支出。

第二十七条 用于科技创新环境建设的区科技研发资金只能用以购买设备和软件。所购设备和软件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由区科技局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向政府采购部门申报采购,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在项目验收之前为政府所有;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实行报账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区科技局批准,将剩余区科技研发资金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区科技局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区科技局将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区财政局。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六章 申请和审批

第三十一条 区科技研发资金的申请和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同步,由区科技局常年受理,集中分批审批;招标投标项目的申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申请区科技研发资金,由项目单位按照《南山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区科技局明确提出区科技研发资金使用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技术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审批程序是:

(一)区科技局初审申报单位资格及申报材料,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受理;

(二)对已受理的项目,区科技局组织实地考察、专家集中评审,对部分需要招标的课题组织招标;

(三)区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考察意见,或招标结果,审定项目并编制经费预算

(四)拟立项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六)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

(七)区财政局凭项目合同和区科技局出具的资金下达函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四条 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对区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区科技局按照《南山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每年对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进行评估。评估和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财政局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

第三十五条 监察局、审计局对区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六条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区科技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财政局、科技局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区科技研发资金、三年内不受理资金申请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和经费的评审、监理、审计和评估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区科技研发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区科技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区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区科技研发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山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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