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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
Date: 2019-01-07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具有博士学位的科技人员开展基础性研究,促进青年科技人才成长,增加科技人才储备,加强我省科技队伍建设,在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中设立博士科研启动基金(以下简称博士科研启动基金)。

第二条 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工作、具有博士学位并具备相关条件的研究人员。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三条 申请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者从获博士学位起至申报项目时不满3年,未主持过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

2、申请者具有较好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能独立承担研究课题,组织开展研究工作;

3、研究内容创新性强,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或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四条 项目研究期限不超过2年。

第五条 凡申请者均需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经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统一上报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

第六条 申请项目由省基金办按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受理时间统一受理,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对申请者的条件和申报的项目作初步筛选。

第七条 省基金办在项目初筛过程中,可根据专家意见和实际需要,要求申请者对其申请项目的研究方案及内容等进行修改。

第八条 经筛选后的项目由省基金办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并提出资助名单,报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确定。

第九条 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后,按规定要求与省基金办签订承担项目合同,并按合同书的研究计划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省基金办负责项目的管理,项目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计划实施、经费使用、项目验收或结题评议等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要认真负责组织实施并完成项目的研究计划。每年须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执行报告》(统计时间由上年十一月三十日至当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上报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由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省基金办。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单位应将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列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项目进行具体管理,做好财务管理和结题评议等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均需标注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资助字样。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资助经费不得挪用。若在项目未完成前,因患病、调离岗位、出国一年以上等情况,研究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省基金办提出报告,经省基金办核准后办理有关合同中止手续,收回剩余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研究课题完成后应及时填报《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结题报告》,并由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经省基金办审查后,对结题项目给予确认。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鼓励对取得较好成果的项目完成者积极申请国家基金项目,并在资助结束后3年内,优先安排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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