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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规范市财政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的通知
Date: 2019-01-07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市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制和执行中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规范如下:

  一、明确预算编制格式和支出范围

  市科技研发资金中事前资助的无偿资助类项目和奖励类项目,应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并在资金使用合同中列明。项目预算格式见附件1。项目预算应同时编制支出预算和来源预算,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其中: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与项目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

  11.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必须开支的不在上述范围的费用,以及预留的不可预见费用等。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1.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开展的房屋场地、仪器设备、水、电、气、暖消耗的补助支出。

  2.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相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3.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如对单位全职人员的绩效奖励等支出。

  二、规范资金预算编制和支出要求

  (一)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从严控制使用市科技研发资金举办会议、调研、研讨会、论坛、评比等活动。使用市科技研发资金开支差旅费、会议费、出国(出境)费的,应参照国家和我市对差旅费、会议费和出国出境费的开支标准规定编制预算和列支。咨询费、劳务费开支标准应参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计划有关标准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属预算管理单位的,对未列入市外事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出国出境计划的活动,不得使用市科技研发资金。

  (二)严禁项目多头申报。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就同一支出事项多头申报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属市级预算管理单位的,不得就同一支出事项同时编列部门预算项目经费和专项资金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属企业、社会组织等非预算管理单位的,不得就主要建设内容或开支范围相同的项目同时申报不同的财政性资金。

  (三)确保项目预算科学严密。

  项目承担单位或牵头单位为企业的项目,企业在该项目上使用自有资金和通过市场化渠道筹集的资金应当超过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金额。

  企业在立项前已专门为项目购置的仪器设备,可按该仪器设备在项目期内的折旧额计入企业的投入额。

  多个单位联合申报项目,或单个项目下设多个课题的,应当同时分别编制各单位或各课题的经费预算。

  (四)合理控制设备支出和其他支出。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控制市科技研发资金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同时在资金使用合同中列明拟购置、试制的仪器设备清单(见附件2)。

  直接费用中的其他费用不应超过直接费用的15%,并应详细说明用途、依据和开支标准。

  (五)适度放宽绩效支出。

  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地方配套项目、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地方配套项目、市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市高层次人才团队资助项目,以及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部分的单位承担的项目,最高可按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额20%的比例开支人员绩效支出。

  三、简化资金审核拨付和用款程序

  为提高资金到位效率,对事前拨款的市科技研发资金,全部实行委托银行监管,并采取以下措施简化审核拨付和用款手续:

  (一)简化拨款材料。

  对实行银行监管的项目,拨款和合同审核签订工作同时进行。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拨款时按规定提交账户证明表后,无须在提交合同时再提交账户证明、收款收据。

  (二)简化预算调整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属企业、社会组织等非预算管理单位的,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的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或牵头单位批准,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即可办理用款,由科技主管部门在中期检查或验收时予以确认。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科技研发资金资助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间接费用(含绩效支出)的预算不予调增,调减由项目承担单位或牵头单位批准,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即可。科技研发资金资助的设备费一般不予调整,确因客观因素必须调整的须报请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承担单位属预算管理单位的,预算调整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11日后申报的,且本《通知》发布之日前未立项或未签定资金使用合同的项目,按本通知有关规定立项、签订合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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